(2017)豫1381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段禹与王献东、李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禹,王献东,李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472号原告:段禹,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4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光信,邓州市创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1013。被告:王献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4日,住邓州市。被告:李壮,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2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单化魁,邓州市天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578。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禹诉被告王献东、李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段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