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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段禹与王献东、李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禹,王献东,李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472号原告:段禹,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4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光信,邓州市创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1013。被告:王献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4日,住邓州市。被告:李壮,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2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单化魁,邓州市天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执业证号:A3770578。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禹诉被告王献东、李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禹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段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