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爽与阚洪志、王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爽,阚洪志,王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高爽,女,汉族,1984年5月5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阚洪志,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生,现住长春市西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春波,女,汉族,1971年8月5日生,现住长春市西新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高爽与被执行人阚洪志、王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我院作出的(2016)吉0106立民调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阚洪志名下房屋的查封。二、终结(2017)吉0106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