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佑平与何宸华、李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佑平,何宸华,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徐佑平,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执行人何宸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李容,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徐佑平与被告何宸华、李容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何宸华、李容应向原告徐佑平支付案款351688元。如果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何宸华、李容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徐佑平于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宸华、李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诉讼费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何宸华、李容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何宸华、李容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何宸华名下粤B×××××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以及粤B×××××跃进牌汽车已被转让,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容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62×××19,冻结被执行人何宸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6×××76,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人民法院发送委托调查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但暂未收到回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何宸华、李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0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惠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