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4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崔某某、崔某某、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崔某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焦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顾某某与崔某某、崔某某、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兆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