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光平与张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光平,张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苏光平,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买阳,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2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9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62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1222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张买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进行轮候查封,该房产暂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