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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光平与张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光平,张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苏光平,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买阳,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2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97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62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1222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张买阳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进行轮候查封,该房产暂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