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新友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友,北京云景国际汽配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382号申请人王新友,男,1957年4月29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云景国际汽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车里坟西。法定代表人涂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新友与被告北京云景国际汽配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静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