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华端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端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506号起诉人:华端万,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华端万的起诉状,起诉人华端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将黄光伦原在箐坝村当坝组的五份土地确权给我;2、诉讼费由黄光伦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黄光伦将其原在箐坝村当坝组的五份土地转包给我,双方签订了转包合同,现在黄光伦想收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诉请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土地权属的确认,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华端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