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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凤林与被告李文革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林,李文革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869号原告:王凤林,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兴盛村。被告:李文革,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新生乡兴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林与被告李文革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王凤林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是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方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邦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洪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