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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哲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哲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180号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海琴酒店公寓E-107。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被告:马哲明,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11日,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哲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