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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5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迪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兴华泰高温窖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迪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长兴华泰高温窖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840号原告青岛迪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1号路。法定代表人隗茂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庆、曲海龙,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华泰高温窖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许家浜村。法定代表人吴汉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迪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华泰高温窖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迪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