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玲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玲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95号罪犯赵玲粉,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范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玲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宣判后,赵玲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濮中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玲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赵玲粉伙同他人共谋以给被害人马某介绍对象结婚为由骗其钱财。将受害人骗出后,几人趁马某酒醉之际,将其身上的26600元现金盗走,赵玲粉分得11300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追退给被害人。该犯系主犯。罪犯赵玲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5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12月获得表扬;罚金10000元已于2016年8月24日缴纳。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三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玲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玲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