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被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胡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