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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被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胡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