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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兴成与胡茂成、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兴成,胡茂成,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5号原告:陈兴成(幼名陈九斤),男,196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茂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淮南��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胡茂成,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兴成与被告胡茂成、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陈兴成诉称,被告在怀远县“毅得城”从事建筑工程,2015年9月,被告向原告订购河沙,约定了价格、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之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送去价值约150万元的河沙。双方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至今仍拖欠799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99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费用。审理过程中,被告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河沙采购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指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鉴于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故本案属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3月2日裁定: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6月14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其辖区为由,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的甲方系淮南市茂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故本案应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