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阿力火日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阿力火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342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力火日,男,彝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布拖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9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阿力火日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阿力火日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9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阿力火日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燕审判员 陈 晓 宇审判员 吉什么舍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力 日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