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林家武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50号罪犯林家武,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1998年9月7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茂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家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1月6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2001年1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4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新刑一减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06年3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农一法刑执字第364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09年3月2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农一刑执字第276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4年4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一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余刑至2020年12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林家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林家武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家武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17日、2017年2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3月16日、2015年5月18日、2015年9月18日、2016年9月9日、2017年3月13日获季度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家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家武准予减刑八个月(余刑至二0二0年四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