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春雨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雨,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654号原告:田春雨,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强,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中华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原告田春雨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财联贸易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田春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春雨负担。审判员 王传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