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更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俄地苦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俄地苦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139号罪犯俄地苦伟,女,1983年8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彝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西铁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俄地苦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陕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9月4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7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俄地苦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7个。本院认为,罪犯俄地苦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俄地苦伟准予减刑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27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