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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云芬,应玲斌,黄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6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法。被执行人郑云芬,女,1961年6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应玲斌,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黄伟伟,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云芬、应玲斌、黄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云芬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云芬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川城路3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