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肖仁华,黄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财投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47号鑫源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达利公司)。地址:信丰县正平镇仙济岩(信雄公路)。被执行人肖仁华,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黄慧林,女,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申请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肖仁华、黄慧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467号,被执行人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肖仁华、黄慧林应付申请人江西省财政投资管理公司案款486479.67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信丰县马达利羽绒有限公司、肖仁华、黄慧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7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剑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