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万春与北京长江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春,北京长江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001号原告:高万春,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北京长江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全文军,经理。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贾爱富,经理。原告高万春与被告北京长江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万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租赁设备款、材料款、施工款等合计10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二被告订立了承建海拉尔区某家园某号、某号楼的工程合同,原告与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又签订了轻包劳务合同。因二被告欠付原告租赁机械设备款、材料款、施工款等费用,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住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所地,不能查找到二被告,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万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