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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操胜与何三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操胜,何三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682号原告:黄操胜,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坤,于都县盘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三长生,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黄操胜诉被告何三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黄操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操胜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操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康永忠人民陪审员  温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