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树根与李继红、余翔、XX、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邛崃市生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根,李继红,余翔,XX,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邛崃市生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130号申请人:李树根,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李继红,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余翔,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XX,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申请人: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余翔。第三人:邛崃市生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君街道办蒲口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尚柯,总经理。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人李树根与被申请人李继红、余翔、XX、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邛崃市生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树根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8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李继红、余翔、XX、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即被申请人余翔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权035XXXX);被申请人余翔所有的成都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权276XXXX、监证418XXXX);被申请人XX所有的车牌号川AXX9**轿车;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川AXX9**轿车;被申请人余翔所持有的四川富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担保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作为诉讼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在价值8000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李继红、余翔、XX、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准许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余翔所有的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权035XXXX),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余翔所有的成都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权276XXXX、监证418XXXX),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XX所有的车牌号川AXX9**轿车,查封期限两年。四、查封四川省富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川AXX9**轿车,查封期限两年。十四、冻结被申请人余翔所持有的四川富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需要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前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