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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会与被告阳煤集团、阳煤集团房地产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会,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煤集团房地产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462号原告:李彦会,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阳煤集团职工,住阳泉市矿区。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法定代表人:翟红,职务董事长。被告:阳煤集团房地产分公司。原告李彦会与被告阳煤集团、阳煤集团房地产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彦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彦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彦会承担。审判员  仇怀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