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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执铁成矿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秦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执铁成矿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秦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812号原告: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开发区昆仑大街55号3楼。法定代表人:杨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现伟,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执铁成矿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世达花园7-5-102室。法定代表人:秦文峰,该公司经理。被告:秦文峰,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兴,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执铁成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秦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协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64元减半收取28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书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邵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