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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美卿、李成芳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美卿,李成芳,李淑贞,钟宝庆,李家明,李丽萍,李国方,李淑金,李鉴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37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美卿,女,193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成芳,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淑贞,女,195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宝庆,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家明,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丽萍,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方,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淑金,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鉴方,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申诉人陈美卿因与被申诉人李成芳、李淑贞、钟宝庆、李家明、李丽萍、李国方、李淑金、李鉴方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9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赖尚斌审判员  谭 甄审判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镜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