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冰波与王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波,王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990号原告张冰波,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王少华,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冰波诉被告王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冰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冰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冰波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郭 虹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利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