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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冰波与王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冰波,王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990号原告张冰波,男,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王少华,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冰波诉被告王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冰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冰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张冰波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郭 虹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利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