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唐万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唐万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00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碧桂园假日半岛酒店负一层。主要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仪,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连,该公司职员。被告:唐万才,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唐万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瑜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