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告康常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康某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938号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锑都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该院董事长。被告康某某,男,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被告康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第三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