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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燕惜、汕头市中联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燕惜,汕头市中联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财保3号申请人:郭燕惜,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陈仪斌,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幕红,广东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汕头市中联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汕头市海滨路55号1幢11层1101号房。法定代表人:林则英。申请人郭燕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汕头市中联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潮州海泰气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084473242J)的60%股权((限额人民币268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郭燕惜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中联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潮州海泰气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084473242J)60%的股权((限额人民币26800000元)。二、上述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郭燕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耿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