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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普洱市津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永平镇迁营村民委员会营盘村民小组二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省普洱市津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津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普塑料制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85974-6。法定代表人:程绪英。被执行人: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永平镇迁营村民委员会营盘村民小组二组(以下简称营盘二组)。负责人罗勇。普洱市津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景谷县永平镇迁营村民委员会营盘村民小组二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景谷县永平镇迁营村民委员会营盘村民小组二组偿还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津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37698.85元,案件受理费6365.00元,共计344063.85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景谷县永平镇迁营村民委员会营盘村民小组二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祁兴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