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定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851号罪犯吕定贤,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麻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定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吕定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吕定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定贤为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定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定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