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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树智与马彦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智,马彦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395号原告:刘树智,男,1948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旺,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马彦华,男,1967年2月21日生,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住所地:藁城市廉州路西段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智与被告马彦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