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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0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0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层。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晓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9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货款29508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金额295080元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2997元由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结欠巨额债务,其名下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炳现下落不明。经依法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本市杨舍镇东二环路8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的房产已设定抵押并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有待另案处分后进一步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港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货款29508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997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9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凯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