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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欣瑞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丽君餐饮娱乐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欣瑞晨工贸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丽君餐饮娱乐城,王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291号原告:陕西欣瑞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丹,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丽君餐饮娱乐城。经营者:王兵。被告:王兵,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丽君餐饮娱乐城经营者。原告陕西欣瑞晨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丽君餐饮娱乐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欣瑞晨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欣瑞晨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欣瑞晨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计423元,由原告陕西欣瑞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