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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秀珍与程定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珍,程定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123号原告:刘秀珍,女,汉族,1949年4月10日生,住惠水县。委托代理人:胡琴、王寅,贵州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定兰,女,1976年3月28日生,住长顺县。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珍诉被告程定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刘秀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元,减半收取三十元,由原告刘秀珍承担。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梦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