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国栋、施昌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栋,施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曾国栋,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执行人施昌新,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曾国栋与被执行人施昌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施昌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施昌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