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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志中与孟凡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中,孟凡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21号原告:王志中,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孟凡将,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王志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从原告处赊购9200元卫浴等商品,之后又赊购水龙头等共计1340元商品,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家庭住址不明确,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免于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