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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张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张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9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哈大路中段58号。主要负责人:沈元亮,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军,系该行职员。被告:张秀玲,女,住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张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学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简佳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