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主麻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马主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黎平生,男,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马主麻,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5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马主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本院刑庭于2017年1月25日移送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局、交警大队、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马主麻正在监狱服刑,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其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维审判员 妥国兴审判员 马世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