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宏星与被执行人朱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星,朱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郭宏星,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凤城市。被执行人:朱天生,男,1968年11月20日,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凤城市。申请执行人郭宏星与被执行人朱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朱天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天生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崇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文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