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烟台源泰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润典当行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源泰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恒润典当行有限公司,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源泰置业有限公司,王滋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源泰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滋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恒润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滋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源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滋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滋强。上诉人烟台源泰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0846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烟台源泰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住在烟台市芝罘区和牟平区,本案应由烟台市芝罘区或牟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企业借贷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典当借款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