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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郑永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永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轻和成有限公司,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郑和成,郑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毅,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9号。负责人:王文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大,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颐,该分行员工。原审被告:中轻和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崎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和成。原审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庄诸葛。原审被告:郑和成,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郑秀华,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郑永毅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及原审被告中轻和成有限公司、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郑和成、郑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永毅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永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汉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