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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3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3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4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蟒川镇被执行人周某,女,194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王寨乡。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风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风在汝州市王寨乡大拉湾村有房地产(宅基地)一处(四至为:东邻张关太、西邻王新平、南邻街道、北邻王有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风位于汝州市王寨乡的房地产(宅基地)一处(四至为:东邻张关太、西邻王新平、南邻街道、北邻王有福)。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于延鹏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子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