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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菲诉于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菲,于晓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339号申请执行人李菲,女,汉族,1995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于晓航,女,汉族,1993年1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李菲诉于晓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晓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自本裁定送达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