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会娟与被执行人尚银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娟,尚银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会娟,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尚银玉,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