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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张耿彬、李艳娟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张耿彬,李艳娟,山西大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9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1至2层部分裙楼及6-10层写字楼。负责人:李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慧明,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耿彬,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李艳娟,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山西大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49-1号12幢24层2406号。法定代表人:丁保东,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6月1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95005.6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张耿彬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XXX号房屋(合同编号:201XXXXXXXX)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耿彬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双塔西街XXX号房屋(合同编号:201XXXXXXXX),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995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金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