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小宁与杨小勇、杨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宁,李富生,杨华,杨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宁,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李富生,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杨华,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杨小勇,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办理陈小宁申请执行杨小勇、杨华、李富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111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