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回执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孟二娥与张智慧、郭先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二娥,张智慧,郭先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回执字第00394-1号申请执行人孟二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呼和浩特。被执行人张智慧,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郭先枝,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二娥与被执行人张智慧、郭先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智慧、郭先枝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我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回民四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俊敏审判员 张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