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新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琳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口市新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琳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806号原告:丹江口市新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明珠路鸿昌玉景园售楼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57049039x。法定代表人:曾小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出庭,举证质证,辩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付琳钰,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丹江口市新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付琳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丹江口市新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新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江口市新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丹江口市新鸿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月皎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