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东璞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203号原告徐东璞,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兆村,区长。委托代理人胡敏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先荣,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林,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心悦,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徐东璞不服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东璞负担。审 判 长 明 霞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来源:百度“”